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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1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

⑶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⑷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⑸ 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⑹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⑺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⑻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3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和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 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⑴ 教育、就业、卫生计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接待场所的保洁、保安、维护等所需公共服务;

⑵ 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

⑶ 行业政策研究、行业监测检查、评估、品牌产品培育推荐、协助政府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⑷ 科研、财务审计、检验、检疫、监测等公共管理所需技术服务事项;

⑸ 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

⑴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专家评审、会务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⑵ 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 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结合《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必要成本、质量和效果目标等因素,随同部门预算编制申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2 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的购买形式。购买主体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3 签订购买合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4 信息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资金管理。

1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原公共服务事项每年的财政资金增量,政府因每年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而安排的资金,原则上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2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3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安全、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评审。

1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2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3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民政、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网站公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企业和机构名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七)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等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地完成服务项目。

三、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省级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财政、审计和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 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