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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授权赋予县级政府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权限的通知(黑财采〔2017〕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关于“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的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下放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权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赋予县(市)级政府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职权。请各市(地)、县(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职权。

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市(地)、县(市)级预算单位统一采购的项目,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职权仍然在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地)、县(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