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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庆财采〔2019〕6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就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相关事项,请各采购当事人严格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二是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三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四是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六是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附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略)

 

大庆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