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出定性评审意见,结合投标报价情况,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和内部控制程序,按照既定定标规则,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平房区(哈经开区)区域内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实行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招标。
区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意愿招标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参照平房区(哈经开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先确定定标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定标方法,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投标人参与平房区(哈经开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投标承诺书,承诺遵守评定分离方式招标规则,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废标的条款单独列明,不在否决投标条款中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参加开标会,并提供有关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供招标人进行考察,具体材料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施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鼓励合理低报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理低报价区间,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优先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电子开标并解密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开标后,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鼓励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响应、资格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形成符合性评审意见表;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性评审要求,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出评审意见,形成定性评审意见表;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规则,确定入围的投标人名单;
(四)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进行推荐。推荐时,应结合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如资质等级、注册人员、数量、营业额、财务状况等)、企业信誉(如业绩、获得的奖项、履约情况等)、拟派项目班子以及投标文件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等因素,具体推荐程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否决投标的决定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后作出。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提请招标人解释。
第四章 清标、定标
第十九条 评标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组建清标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清标要素开展清标工作,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符合,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
清标小组由项目招标、成本控制、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成员总数5人及以上单数。
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不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清标要素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企业资质、工程业绩等反映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素;
(二)评审意见(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答辩面试情况、拟派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及人员业绩、拟分包专业工程企业资质及业绩情况等反映投标响应情况的要素;
(三)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要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
招标择优因素的选择应客观、准确、科学、合理,以确保招标结果实现择优。
第二十三条 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招标侧重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等因素;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货物招标侧重考虑:性价比、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
(三)服务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人员信誉等因素;除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外,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行为见证监督。监督小组成员构成对外公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进行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招标人应当先组建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4人。定标成员库中成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应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工作人员中产生,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招标人应尽量选择熟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人员加入定标成员库。
组建定标委员会时,由招标人的授权代表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
随机抽取过程由监督小组负责见证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清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及时公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采用票决定标法和票决抽答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其中,定标环节,因交易中心交易场地使用时间有冲突的,可由招标人另行确定场地和时间,定标场地须具备封闭和录音录像功能。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质疑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第三十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和票决抽签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定标方案确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和评标情况及定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原采用票决抽签定标法的项目,票决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应当票决补足: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形成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以高效推进为原则,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五章 监督、标后履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标后评估和黑名单机制。招标人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企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项目管理机构的配备要求中标人应当技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义务,不得揎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作虚假承诺,国标审标,恶意竞标,或中标后不按投标承诺配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违法放弃中标。无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及时报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登记。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平房区(哈经开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涉及行政处罚的,交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定标委员会要认美履行定标职责,格按照招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定标变员会成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充分考察投标人情况,并对项目的定标结果负贵,禁发生中标人挂靠,转包、人员配备不到位等违反投标承诺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履约评价内容,主要应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