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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活动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2〕5号)有关要求,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试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诺形式

供应商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不愿承诺或不公开相应信息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

二、承诺内容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七)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九)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审查

(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后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于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在60分钟内根据评审小组要求及时补充依据材料,审查通过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未通过审查且无法按时补充依据或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相关审查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评审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已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或漏审、错审补充依据材料等问题,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当场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证据与情况一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书面形式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

(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查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查证结论。

(四)省财政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承诺内容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对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省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工作,落实“四个体系”,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把各级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擂台赛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本通知试行期一年。


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版)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