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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0〕9号)

黑财采〔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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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及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结果(含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均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公示。

二、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财库〔2019〕69 号要求,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可在市(地)、邻县(市、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暂时无法实现的采购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单位单项(是指单个项目,下同)或批量(是指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样采购内容的总额,下同)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类项目,省、市、县级单位投资预算6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四、关于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四)询价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六)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方式。协议供货目录中商品的品牌或型号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可通过网上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公务用车的,如有特殊要求,可不受公开招标限额限制;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网上竞价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分散采购或网上竞价。

(七)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1.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等方式。

3)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必须依法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范围,是省财政厅经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确定的,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根据上述规定,规范执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

(八)科研仪器设备。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规定,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证,并在申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论证意见,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

(九)续约审批程序。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上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上述需续约项目,应在上次合同到期前6个月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定点采购。省级会议场所和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各市(地)、县(市、区)的定点采购制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 

(十一)电子卖场。按照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卖场正式运行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五、关于非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和涉密项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涉密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关于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各市(地)、县(市、区)可共享省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社会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协议供货库、车辆保险库等资源,开展有关政府采购活动。

七、有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需求公示工作,提前做好前期论证和需求调研工作,不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到位而影响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省财政厅将继续开展预算单位履约验收情况抽检,对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惩戒,涉嫌“黑”“恶”的,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19〕6号)处置。

(二)界定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

(三)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上报时间不得晚于6月底。对预算执行中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采购预算指标的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调整。

(四)赋予驻哈埠外省直单位自主选择权限。为方便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驻哈埠(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的目录和标准。在省级申报采购计划后,可选择委托省级或驻地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在此功能实现前,仍由哈外省直单位在一体化系统申报直接支付申请,由审批用户上传相关批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在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出现举报和投诉,由省财政厅受理;在驻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出现举报和投诉,由驻地财政部门受理。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出现举报和投诉,由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受理;由驻地财政部门审批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驻地财政部门受理。

(五)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规定,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六)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省财政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黑财采〔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览表(2020年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